- 汽車客運站管理
- 發布日期:2014-01-22 作者: 【關閉】
第一條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健全完善汽車客運站運營資質手續。各汽車站要認真履行安全工作職責,健全完善并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嚴格執行“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嚴格駕駛員、營運車輛資質審核以及車輛例檢、規范報班、定額售票、“三品”查堵、出站核查及安全帶檢查等重點環節,堅決杜絕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派班出站。要推廣使用指紋報班儀,嚴防車輛經營者隨意更換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要完善各項應急預案和工作措施,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消防設施設備齊全有效,安全通道暢通。
第二條 規范和提升工作流程。建立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標準化、流程化、可視化管理制度,實現管理科學化。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上下功夫,進一步充實、修訂、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務規范、崗位標準、考核獎懲等一系列規章制度。要從例檢、進站、調度、問詢、購票、寄存、托運、候車、上車、出站等方面制定詳細的工作標準和相應的處理辦法,大力推行量化考核,以制度規范管理、以管理規范流程、以流程規范服務,實現汽車站標準化管理、可視化管理和流程化管理。
第三條 加強“三品”檢查的查堵工作。各汽車站要在進站口、上車前(實行站外發車的車輛)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全部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并妥善保管,按規定處理,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要加強進站車輛行李艙的安全檢查,出站要封倉,進站要進行清倉處理,不得載貨載物進站,嚴防危險品隨車進站。經汽車站安檢儀檢查物品,合格后粘貼標識,予以確認。
建立“三品”查堵制度,制定“三品”檢查工作程序,設立專門的“三品”查堵崗位。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條件不具備的應使用便攜式安檢儀。
第四條 嚴格按照《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工作規范》和《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出站檢查工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制定并認真執行“一崗雙責”制,落實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五條 依規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滿足工作需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六條 制定所屬員工年度及長期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教育每人每年不少于20學時。
第七條 汽車站要嚴格落實“三不進站、六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人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簽字審核不出站、未佩戴安全帶不出站。汽車站調度在發放路單派班時,要嚴格落實安全學習證制度,無安全學習證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嚴禁報班;GPS不在線、不正常的禁止報班。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基礎文檔。必須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專項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并確保齊全有效。要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條 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工作規范》,對進站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對符合要求的客車,簽字后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方準報班。
第十一條 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嚴格執行《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出站檢查工作規范》,對出站客車和駕駛人的相關資格、實載旅客人數等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并經受檢客車駕駛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 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十三條 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站場消防、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有效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